事项编码 | 00XK200007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事项名称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 ||||
子项名称 | 渔业普通船员证核发;渔业职务船员证核发。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农业农村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1号主要职责第五条第二十一项,内设机构第六条第六项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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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理 | 1.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申请事项作出处理,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市民之家综合窗口 | |||
审查 | 2.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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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作出审批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 ||||
送达 | 4.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 ||||
事后 监管 |
5.加强对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渔港和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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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2.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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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济源示范区农业农村局 电话:0391-6835181;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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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