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41QT130006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举报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财政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26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十六项第2小项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13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八条:“对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举报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财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制定方案 | 结合年度和专项工作制定表彰奖励的办法,明确表彰项目、名额、方法等具体事项 | 非税收入中心 | |||
组织推荐 | 有关执收单位和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结合方案进行推荐,并报送相关推荐材料 | 有关执收单位、非税收入中心 | |||
受理审核 | 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对合格的表彰推荐事项予以受理。将最终受理的表彰推荐对所有参评单位和个人进行公示。接受并处理公示反馈。 | 非税收入中心 | |||
材料评审 | 对表彰材料的真实性、贡献度进行全面评审。提出初步表彰意见。 | 非税收入中心 | |||
复核决定 | 对初步表彰意见进行综合考量,并作出表彰奖励决定 | 非税收入中心 | |||
送达通报 | 将表彰奖励结果通报、送达有关单位和个人 | 非税收入中心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包庇或者纵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违法行为的; 2.对举报和投诉事项拖延、推诿或者不依法处理的; 3.不履行政府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法定职责的; 4.违法发放、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5.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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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13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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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济源财政金融局非税收入中心,电话:0391-6639819;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财政金融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9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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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