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CF330023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高危险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符合规定条件仍经营体育项目的处罚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教育体育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24号主要职责第六条第三项、“内设机构”第八项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9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9号、2016年4月2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修改、2018年11月13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4号修改)第二十七条“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立案 | 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接群众举报投诉或交办转办的此类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群众体育科(体育产业科) | |||
调查 |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整洁,查明事实。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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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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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等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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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决定责任:依法需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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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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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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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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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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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示范区教育体育局东区311A,电话:0391-6392218;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教育体育局纪检组,电话:0391-6614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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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