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XK3100005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事项名称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认定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编〔2020〕32号第四条“主要职责”第(八)项 负责示范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第五条 内设机构 第(十四)项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类人员资格认定”和“特种设备安全操作类作业人员资格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文件】《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发〔2021〕23号)附件《赋予县(市)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清单》第217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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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受理的出具书面受理书,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 |||
审 查 | 材料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专项规定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 |||
决 定 | 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应当颁发证书,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 |||
送 达 | 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 |||
事后监管 |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市场监督管理所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的; 2、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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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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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电话:0391-6617893;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组,电话:0391-66269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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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