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ZS150004 | 职权类别 | 行政征收 | ||
事项名称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28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六项、“内设机构”第八项、第十四项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三、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凡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颁布前,已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的,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对各类专项配套费进行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统一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根据近年来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凡是未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各类专项配套费,以及计价费〔1996〕2922号文件颁布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专项配套费,一律取消。 【规范性文件】 《关于对济源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豫发改收费〔2008〕421号) 一、同意你市对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三、本着有利于运用收费机制促进城市建设和兼顾各方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你市对配套设施齐全的建设项目,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上限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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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核算 | 1.核算责任:结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类)核发,依据该项目性质,按照审定的规划平面图和建筑施工图对建筑面积进行分类计算 | 建筑工程规划科、市政交通规划科 | |||
征收 | 2.征收责任:根据《济源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济政办〔2014〕51号)审核并收缴配套费,开具相关票据 | 建筑工程规划科、市政交通规划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3.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4.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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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0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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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务科和建筑工程规划科,电话:0391-6833825;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纪检组,电话:0391-6612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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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