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处罚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北海街道办事处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政〔2021〕4号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政策依据豫政文〔2021〕184号.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立 案 | 对检查发现、接到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调 查 |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审 查 | 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告 知 | 做出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决 定 |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送 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执 行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 2.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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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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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济源市北海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电话:0391-6918316;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北海街道办事处纪检监察室电话:0391-6918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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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