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JC200009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
事项名称 | 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监管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农业农村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1号第五条第五款和济区编〔2020〕14号 | ||
设定依据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联合收割机跨行政区域作业前,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跨行政区域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方案制定 | 1.组织责任:制定检查计划和方案。 | 济源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监督检查 | 2、检查责任:两名以上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法律亮证检查。 | 济源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督促整改 | 3、处置责任:对检查情况提出审查意见,进行审查,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需整改的出具书面整改通知书。 | 济源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公开备案 | 4、公开责任:检查结果公开;存档备查 | 济源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济源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农业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进一步处理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3.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农机分大厅,电话:0391-6623630;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27。 |
||||
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