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T150001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采矿许可证补发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28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十一项、“内设机构”第十三项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第二十三条 采矿许可证遗失或损毁需要补领的,采矿权人持补领采矿许可证申请书到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采矿许可证。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出具书面受理书。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审 查 | 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需要现场核查的,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提出初审意见。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决 定 | 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批复决定;不予批复的,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送 达 | 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事后监管 |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 2.对不再具备本法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 3.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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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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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市民之家D区综合窗口,电话:0391-6633493;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纪检组,电话:0391-6612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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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