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T640014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对退耕还林建设项目验收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林业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8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三项、“内设机构”第三项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1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7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检查验收标准和办法,对退耕还林建设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发给验收合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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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对新实施的退耕还林,根据各镇农业服务中心申请及其它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其理由。 | 森林资源管理科 | |||
审 查 | 材料审核;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检查验收标准和办法组织人员进行检查验收。 | 森林资源管理科 | |||
决 定 | 提交检查验收报告;作出决定。 | 森林资源管理科 | |||
送 达 | 将补助兑付表交由财政部门兑付资金。 | 森林资源管理科 | |||
事后监管 | 每年按照国家规定的补助发放年限与财政部门结合发放补助。。 | 森林资源管理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森林资源管理科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规发放验收合格证明的。 2.其他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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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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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黄河大道林业局422室,电话:0391-6913169;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林业局纪检组,电话:0391-6612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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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