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职权)
事项编码 00QT140030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事项名称 失业登记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6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三项、“内设机构”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2011〕23 号,2011年4月20日发布)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失业登记和《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工作,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具体的登记、发放及相关统计工作。”第十一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其中,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进城务工人员、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在常住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
审 查 材料审查(按照《就业创业证》办理有关专项规定等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
决 定 作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
送 达 即时办理、登记 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
事后监管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市民之家4号楼26-30窗口,电话:0391-6636332;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人社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6662。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  注 河南政务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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