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Z200007 | 职权类别 | 行政强制 | ||
事项名称 | 对不按照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运载工具未按规定清洗、消毒的代作处理的强制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农业农村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1号主要职责第五条第五项;济区编〔2020〕14号主要职责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2015年修正)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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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催告 | 1.催告责任:做出代履行决定3日前,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决定 |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当事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仍不履行义务的,依法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决定书。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执行 | 3.执行责任: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实施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实施强制执行,到场监督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在执行文书上签字或盖章,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监管 | 4.监督责任:通过现场检查、回访等方式防止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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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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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电话:0391-6606815;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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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