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司法局-其他职权)
事项编码 41QT120004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事项名称 处理行政执法投诉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司法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5号主要职责第五条第四项、“内设机构”第五项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2016年3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在监督检查或者在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中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发出《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处理并报告处理情况;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处理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依法予以撤销或者纠正。
【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第五条第二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有权向制定该文件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反映;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
第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投诉。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理 申请人提交书面投诉材料,依照《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决定是否受理。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
审 查 受理后,一般案件10日内进行审查;重大案件30日内进行审查。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
决 定 受理后30日内作出办结决定;情况复杂的,需要延长的,经司法局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0日。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
告 知 将投诉事项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
2.利用行政执法监督职权谋取私利的;
3.涂改、转借《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
4.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追责依据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电话:0391-6633212;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政法委机关纪检组,电话:0391-6633611。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  注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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