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41QT120004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处理行政执法投诉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司法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5号主要职责第五条第四项、“内设机构”第五项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2016年3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在监督检查或者在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中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发出《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处理并报告处理情况;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处理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依法予以撤销或者纠正。 【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第五条第二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有权向制定该文件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反映;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 第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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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申请人提交书面投诉材料,依照《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决定是否受理。 |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 | |||
审 查 | 受理后,一般案件10日内进行审查;重大案件30日内进行审查。 |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 | |||
决 定 | 受理后30日内作出办结决定;情况复杂的,需要延长的,经司法局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0日。 |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 | |||
告 知 | 将投诉事项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 2.利用行政执法监督职权谋取私利的; 3.涂改、转借《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 4.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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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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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电话:0391-6633212;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政法委机关纪检组,电话:0391-6633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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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