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王屋镇人民政府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2〕25号 四、党政机构及职责(七)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令《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城市生活垃圾的。 【政策文件】1.《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济源市在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的批复》(豫政文[2021]184号)附件1:济源市交由镇政府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第9项; 2.《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2021]4号)附件1:交由镇人民政府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第9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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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立案 | 对检查发现、接到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调查 |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审查 | 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告知 | 做出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决定 |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执行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许可证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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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 第四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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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王屋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电话:0391-6733103;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王屋镇党建工作办公室,电话:0391-6733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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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