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事项名称 |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公安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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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三款: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根据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九条: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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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出具书面受理书。 | 交警支队各大队 | |||
审 查 | 材料审查(现场核查)。 | 交警支队各大队 | |||
决 定 | 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交警支队 | |||
送 达 | 在《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业务流程记录单》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请表》上签注批准意见;信息公开。 | 交警支队各大队 | |||
事后监管 |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交警支队各大队 | |||
追责情形 |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追责依据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 | ||||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济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设施室,电话:0391-6608428;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公安局纪检组,电话:0391-6855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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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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