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职权)
事项编码 00QT140013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事项名称 国有企业改革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审核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6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四项、“内设机构”第五条第一款第十项
设定依据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1号,2003年7月31日发布)第二条:“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和《关于中央企业报送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总体方案基本内容和有关要求的通知》(国经贸厅企改[2003]27号)的有关要求,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改制分流的方案进行审核备案。”
【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3]35号,2003年3月19日发布)“对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前期准备工作中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审核办法。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有加强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稳定实施。”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审 核 1、企业各类人员基本情况;2、职工安置渠道及安置所需费用情况;3、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及社会保险费有关情况;4、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情况;5、工伤职工及抚恤人员保障计划;6、职工相关权益保障计划;7、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决议。 社会保险科
出具审核意见书 填写《职工安置方案审核意见书》。 社会保险科
备案 《职工安置方案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企业,一份人社部门。 社会保险科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富余人员过程中劳动关系处理工作的指导,对企业制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进行协调,指导和帮助企业完善安置方案。
追责依据 《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1号,2003年7月31日发布)第三条第一款
其他请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济源市第二行政区4号楼25号窗口,电话:0391-6636906;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人社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6662。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  注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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