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41JC190011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
事项名称 |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水利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7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八项、第十二项,内设机构第五项、六项。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17年12月修正)第十条:政府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1997年8月25日实施)第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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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制定方案 | 制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和计划。 | 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科 | |||
检 查 | 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 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科、水政监察支队 | |||
依法处置 |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处理措施。 | 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科、水政监察支队 | |||
持续监管 | 对违法行为进行持续监管。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依法采取相关行政强制措施。 | 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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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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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水利局办公室,电话:0391-6633141;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水利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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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