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许可)
事项编码 00XK040004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初审)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23号主要职责第五条、“内设机构”第七款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89项: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实施机关:商务部。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下放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出具书面受理书。 市民之家D区二楼综合窗口
审 查 材料审查(按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有关专项规定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行政审批服务科
决 定 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行政审批服务科
送 达 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市民之家D区二楼综合窗口
事后监管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6.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7.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8.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市民之家D区2楼综合窗口,电话:0391-6633490;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08。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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