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T120007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管理评估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司法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5号主要职责第五条第八款、“内设机构”第六条第一款第九项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司法部令第 95 号发布)第十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三)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管理评估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第三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资质评估,对司法鉴定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文件】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豫发[2021]23号)“赋予县(市)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清单”第8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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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公共法律服务与信息化科 | |||
审查 | 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 公共法律服务与信息化科 | |||
决定 | 作出决定 | 公共法律服务与信息化科 | |||
送达 | 通知领取材料 | 公共法律服务与信息化科 | |||
公开 | 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 公共法律服务与信息化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司法行政部门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积极推进司法鉴定的规范化、法制化。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 ||||
追责依据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示范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与信息化科,电话:0391-6633717;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驻政法委机关纪检组,电话:0391-6633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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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