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司法局-其他职权)
事项编码 00QT120007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事项名称 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管理评估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司法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5号主要职责第五条第八款、“内设机构”第六条第一款第九项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司法部令第 95 号发布)第十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三)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管理评估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第三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资质评估,对司法鉴定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文件】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豫发[2021]23号)“赋予县(市)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清单”第86条。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公共法律服务与信息化科
审查 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公共法律服务与信息化科
决定 作出决定 公共法律服务与信息化科
送达 通知领取材料 公共法律服务与信息化科
公开 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公共法律服务与信息化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司法行政部门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积极推进司法鉴定的规范化、法制化。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追责依据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示范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与信息化科,电话:0391-6633717;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驻政法委机关纪检组,电话:0391-6633611。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  注 河南政务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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