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T140011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6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四项、“内设机构”第五条第一款第十项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令第36号 2016年1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第一款:“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企业年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人社办[2018]158号,2018年12月10日发布,自2019年2月1日起实行 )第三条第一项“其余年金方案报送所在省辖市(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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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申 请 | 申请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1、备案函;2、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正本、副本各1份,电子版1份;3、重点情况说明(包括单位基本情况、重要条款说明、方案与范本不一致情况的说明);4、职工(代表)大会决议;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 社会保险科 | |||
受 理 | 资料审核符合规定向备案单位出具《关于**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复函》;不符合规定向备案单位出具《关于**单位企业年金方案不予备案的复函》。 | 社会保险科 | |||
事后监管 |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社会保险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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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令第36号 )第二十九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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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济源市第二行政区4号楼25号窗口,电话:0391-6636906;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人社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66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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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