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财政局-行政许可)
事项编码 00XK130001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财政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26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十二项、“内设机构”第十六项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作出修改,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部门规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第三条第一款:“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理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会计科
审 查 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 会计科
决 定 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会计科
送 达 作出批准决定的,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会计科
事后监管 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规定,加强监督管理。 会计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追责依据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二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市民之家D区综合窗口,电话:0391-6636878;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会计科,电话:0391-6639232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财政金融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9280。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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