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工业和科技创新委员会-其他职权)
事项编码 00QT07014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事项名称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核推荐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工业和科技创新委员会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25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十五项、“内设机构”第十一项
设定依据 【规范性文件】《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二章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规范性文件】《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第一部分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认定机构组成部门应协同配合、认真负责地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收 件 接收申报材料,指导企业系统填报资料 高新技术科
受 理 将材料送至省科技厅 高新技术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5、适用依据错误的;
6、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
7、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危害后果的;
8、其他违法或者不当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追责依据 《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第二行政区8号楼8430室,电话0391-6633862。
2、网上投诉:济源示范区政务服务网。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督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工科委纪检组,电话:0391-6633831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  注 河南政务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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