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JL040003 | 职权类别 | 行政奖励 | ||
事项名称 | 对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23号主要职责第五条(三十一)、(三十二)“内设机构”(十八)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申报 | 1.经核实后,符合条件的举报人进行材料申报(保密) | 政策法规科 | |||
审查 | 2.审核相关材料(保密) | 政策法规科 | |||
报批 | 3.局党组研究表彰和奖励事项(保密) | 政策法规科 | |||
决定 | 4.示范区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进行表彰和奖励决定(保密) | 政策法规科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政策法规科 | ||||
追责情形 | 第三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1.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2.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3.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4.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1.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3.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4.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5.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1.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2.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
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第二行政区9号楼9337室,电话:0391-6633792;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08。 |
||||
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