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JC360004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
事项名称 |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向医药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医用耗材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的监督检查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医疗保障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43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五项、内设机构第五条第五项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六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药品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制定方案 | 制定检查方案,确定检查人员、检查内容、纪律要求等。 | 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 | |||
检 查 |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向医药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医用耗材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开展监督检查。 | 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 | |||
结果处理 | 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 | |||
结果公示 | 将检查结果录入系统,进行公示。 | 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 | |||
事后监管 | 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组织进行监管。 | 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 2.泄露、篡改、毁损、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商业秘密;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规章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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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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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第二行政区6号楼3楼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电话:0391-6615656;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政协纪检组,电话:0391-6638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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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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