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沁园街道办事处-其他职权)
事项编码 BSC00QT000008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事项名称 发放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的审核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沁园街道办事处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号主要职责第一条、事业单位第5款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7月8日国务院令第577号,2019年3月2日予以修订)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社会事务 管理中心
审 查 材料审查(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有关专项规定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社会事务 管理中心
决 定 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社会事务 管理中心
送 达 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社会事务 管理中心
事后监管 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依法承担责任。 社会事务 管理中心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事务 管理中心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造成后果的;
2.未及时组织受灾人员转移安置,或者在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组织恢复重建过程中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
3.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
4.不及时归还征用的财产,或者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
5.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九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沁园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管理中心,电话:0391-6687973;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济源市沁园街道办事处纪检监察室,电话:0391-6918011。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  注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查询。河南政务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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