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
事项编码 00XK170141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对建筑业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综合、专业甲级除外))
子项名称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综合、专业甲级除外)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29号第五条、内设科室第(十二)项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58号,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改)第十条: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许可。延续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1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下放权限内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 企业资质审批权暨顺延资质有效期的通知》(豫建行规〔2020〕1号)自2020年7月1日起,将我厅权限内的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工程监理专业乙级、丙级和事务所资质审批权下放给郑州市、洛阳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2020年8月1日起,将上述权限下放给其他省辖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长垣市、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出具书面受理书。 综合窗口
审 查 材料审查(按照《工程监理资质标准》有关专项规定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建筑市场监管科
决 定 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送 达 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综合窗口
事后监管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建筑市场监管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追责依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市民之家D区综合窗口,电话:0391-6635677;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132。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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