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处罚)
事项编码 00CF220155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对境外组织违反规定在河南省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处罚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9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九款、内设机构第五条第四款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13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六条 境外组织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后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将批准文件送交调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后方可开展调查活动,调查结束后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境外组织在本省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立 案 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调 查 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审 查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政策法规科
告 知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决 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送 达 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执 行 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截留、挪用、挤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经费的;
2.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时侵犯被调查对象风俗习惯,造成严重后果的;
3.非法占有、损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料、实物的;
4.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审批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
5.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或者代表性传承人的;
6.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追责依据 《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济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电话:0391-8320058、12318;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党工委宣传部纪检组,电话:0391-6635225。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  注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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