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CF170008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处罚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2020﹞17号 第二条、主要任务第(二)项、第(三)项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2013年10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揽业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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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立案? | 受案责任: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群众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有关部门移送等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 济源市城市综合执法支队 | |||
调查? |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调查结束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 济源市城市综合执法支队 | |||
审查? |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 政策法规与执法监督科 | |||
告知? | 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济源市城市综合执法支队 | |||
决定? | 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济源市城市综合执法支队 | |||
执行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 济源市城市综合执法支队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资质许可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决定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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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第五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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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0391-6633062; 2.网上投诉:济源之窗(http://jy.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住建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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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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