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JF120003 | 职权类别 | 行政给付 | ||
事项名称 | 人民调解员补贴发放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司法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5号主要职责第五条第七项、“内设机构”第六条第十项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政法委、高级法院、司法厅、民政厅、财政厅和人社厅<关于印发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司文〔2018〕181号)第22条:强化对人民调解员的工作保障。市、县财政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当安排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的安排和发放应考虑调解员调解判纷的数量、质量、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以及调解的规范化程度。补贴标准由市、县司法行政部门商同级财政提出意见报同级政府研究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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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理 | 接收人民调解组织提交的人民调解案件材料。 | 基层工作指导科 | |||
审查 | 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核定补贴标准。 | 基层工作指导科 | |||
决定 | 制作补贴表,审核发放补贴。 | 基层工作指导科 | |||
事后监管 |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基层工作指导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2.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3.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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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 ||||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司法局基层工作指导科,电话:0391-6633731;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政法委机关纪检组,电话:0391-6633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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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