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JC150002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
事项名称 | 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情况的检查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28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七项、“内设机构”第六项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对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复垦方案确立的治理恢复措施落实情况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依法查处。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检 查 | 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的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 | 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 | |||
处 置 | 予以行政告诫,若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按行政处罚相关规定办理 | 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 | |||
移 送 | 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 | |||
事后监管责任 | 对检查情况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 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实施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单据的; 6、在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罚代法,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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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三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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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业资源保护科,电话:0391-6618418;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纪检组,电话:0391-6612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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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