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Z270002 | 职权类别 | 行政强制 | ||
事项名称 | 暂停拨付有关款项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审计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27号主要职责第五条第一、四、五、六项、“内设机构”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及第八条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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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 | 政策跟踪审计科、财政金融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农业农村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经贸和外资运用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局、基本建设审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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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2.审查责任:审计组报告审计机关,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并取得审计证据,制止无效的,决定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审计组所在部门代拟暂停拨付或暂停使用通知书。 | 政策跟踪审计科、财政金融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农业农村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经贸和外资运用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局、基本建设审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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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审理 | 3.复核审理责任:审计组所在部门、法规科依照法定程序对暂停拨付或暂停使用通知书代拟稿进行复核、审理,报请审计局负责人批准。 | 审计组所在部门、法规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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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4.决定责任:向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以及被审计单位送达暂停拨付或暂停使用通知书。 | 政策跟踪审计科、财政金融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农业农村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经贸和外资运用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局、基本建设审计中心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制止违法行为而不予制止,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实施暂停拨付与使用权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3.擅自改变暂停拨付与使用对象、条件、方式的或者扩大暂停拨付与使用范围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暂停拨付与使用,给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未依法及时解除暂停拨付与使用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在执行行政强制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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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修正)第五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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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审计局法规科,电话:0391-6633795;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审计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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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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