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T130030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终止采购活动、撤销采购合同、责成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财政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26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五项、“内设机构”第十二项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给采购人、投诉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已经2013年10月28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违法行为之一,并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未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已确定成交供应商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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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审查 | 对处理投诉、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
认定 | 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认定是否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等。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
决定 |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作出终止采购活动、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撤销合同等。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
监督管理 | 监督采购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依法进行。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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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二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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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济源财政金融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电话:0391-6639237;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财政金融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9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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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