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许可)
事项编码 00XK040006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号主要职责第五条、“内设机构”第七款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五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地方规章】《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豫政〔2013〕58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下放至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商务部门”。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出具书面受理书。 市民之家D区二楼综合窗口
审 查 材料审查(按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有关专项规定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行政审批服务科
决 定 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行政审批服务科
送 达 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市民之家D区二楼综合窗口
事后监管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对外贸易和投资合作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申请予以批准;
2.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
3.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四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市民之家D区2楼综合窗口,电话:0391-6633490;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08。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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