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JC250004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
事项名称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应急管理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42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十六项,“内设机构”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自2013年8月29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制定方案 | 制定方案责任: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规定的安全监管监察职责,根据监管监察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监管监察的生产经营单位状况、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根据安全监管监察工作需要,可以按照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编制现场检查方案,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 | 组织人事科 | |||
现场检查 | 现场检查责任:应当按照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或现场检查既定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 组织人事科 | |||
情况处置 | 处置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采取下列现场处理措施:当场予以纠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达到要求;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依法应当采取的其他现场处理措施。 | 组织人事科 | |||
持续监管 | 持续监管责任:被责令限期改正、限期达到要求、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并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安全监管部门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对逾期未整改、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依法采取相关行政强制措施。 | 组织人事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对发现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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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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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应急管理局,电话:0391-6633878;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财政金融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9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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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