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交通运输局-行政确认)
事项编码 00QR180001  职权类别 行政确认
事项名称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交通运输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编〔2022〕48号附件4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2021年8月11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修订重新发布,自2021年8月1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审 查 2、审核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审查是否符合从业资格注册条件,实施实质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 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决 定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符合或不符合决定(不符合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制作行政确认决定书,法定告知。 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追责情形 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组织从业资格考试及核发从业资格证的;
2.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3.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其他违法行为。
追责依据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12328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交通运输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84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  注 河南政务网查询

主办:济源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5502100传真:0391-6611905
版权所有:济源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