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JC180010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
事项名称 | 对有违反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法律、行政法规行为船员的检查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交通运输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编〔2022〕48号附件2第四条第2款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7年4月14日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有违反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船员,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计记分制度。海事管理机构对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船员,应当扣留船员适任证书,责令其参加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培训并进行相应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船员适任证书。” 【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县域放权赋能改革的意见>》(豫政办〔2022〕99号) 第40项 对有违反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法律、行政法规行为船员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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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检查 | 1.检查阶段责任:告知相对人权利、义务,现场检查,询问记录情况。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决定 | 2.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发现违法行为或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结论,制作检查记录,告知检查结论。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整改 | 3.整改责任:有违法行为的责令整改或进入处罚程序。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签发 船员适任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者违反规定批准船员培训机构从事相关活动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不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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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一条 | ||||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12328;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交通运输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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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