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农业农村局-其他职权)
事项编码 00QT200010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事项名称 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农业农村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1号主要职责第五条;济区编〔2020〕14号主要职责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一次修订,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请求调解的,应当自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调解申请。
【部门规章】《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11年1月12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农机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在收到农机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维持原农机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申请 当事人双方向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证明材料。 种植业科
受理 收到申请材料当场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 种植业科
审查 受理材料后,由办理科室对内容进行审查。 种植业科
决定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开始调解。 种植业科
送达 调解成功的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种植业科
追责情形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处理农机事故或者不依法出具农机事故认定书等有关材料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农机事故处理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实施事故抢救的;
  (二)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
  (四)索取、收受贿赂的;
  (五)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的;
  (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影响事故公正处理的;
  (七)其他影响公正处理事故的。
追责依据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农机分大厅,电话:0391-6623630;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27。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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