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JC310024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
事项名称 | 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2号第4条、“主要职责”第(七)项负责示范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第五条、“内设机构”第(十三)项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直属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派出机构:市场监督管理所;济区编〔2020〕16号 济源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设定依据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的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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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检 查 | 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应有2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参与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事后管理阶段:接到整改报告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特殊时节或企业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年度检查等检查方式。 |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分局、支队、各所 | |||
处 置 | 处置阶段: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责令改正或查处。 |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分局、支队、各所 | |||
移 送 | 对有违法行为的,及时移送有关机构查处。 |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分局、支队、各所 | |||
持续监督 | 接到整改报告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分局、支队、各所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相关活动不依法进行行政检查; 2、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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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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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组,电话:0391-66269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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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