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JC200004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
事项名称 | 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农业农村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1号主要职责第五条第六款和第六条第十一款 | ||
设定依据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609号发布,2013年第645号修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不得收费。”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方案制定 | 1.组织责任:根据饲料监管工作需要,制定监督抽检计划和方案。 | 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 |||
抽样检测 | 2.监督责任:监督抽样单位实施抽样,监督检验机构依照标准实施检验;受检单位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 |||
结果处置 | 3.处置责任:按规定报送检测结果,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由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处。 | 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 |||
持续监管 | 4.监管责任:将抽检产品不合格的单位或个人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 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济源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电话:0391-6606815;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27。 |
||||
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