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JC150010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
事项名称 | 对矿产资源勘查的监督检查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28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十二项、“内设机构”第十二项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登记管理机关需要调查勘查投入、勘查工作进展情况,探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不得拒绝检查;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检 查 | 根据法律规定对探矿权人实施矿产资源勘查活动进行核查; | 矿产资源保护科 | |||
处 置 | 对违法勘查行为予以行政告诫或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保护科 | |||
移 送 | 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矿产资源保护科 | |||
事后监管责任 | 对检查情况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 矿产资源保护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实施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单据的; 6、在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罚代法,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产资源保护科,电话:0391-66110900;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纪检组,电话:0391-6612029。 |
||||
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