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Z310019 | 职权类别 | 行政强制 | ||
事项名称 | 查封或者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场所)、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2号第4条“主要职责”第(五)项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直属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派出机构:市场监督管理所;济区编(2020)16号 济源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条第四项:“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决定 | 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 分局、支队、 各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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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 分局、支队、各所 | |||
处理 | 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应当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应当依法销毁的,予以销毁;应当依法解除查封、扣押的,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的,依法移送。 | 分局、支队、各所 | |||
事后监管 | 开展后续对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产品的监督管理。 | 分局、支队、各所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法查封或者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场所)、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的情形; 2、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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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 ||||
监督方式 | 1.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组,电话:0391-66269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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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