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职权类别 | 行政给付 | |||
事项名称 | 发放森林火灾扑救补助 | ||||
子项名称 | 1.发放森林火灾扑救负伤、致残、牺牲的医疗、抚恤; 2.发放森林火灾扑救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轵城镇人民政府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2〕20号四、党政机构及职责(四)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第四十四条: 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四十五条: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个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肇事单位、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先行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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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乡村建设办公室 | |||
审查 | 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 乡村建设办公室 | |||
决定 | 作出是否发放决定,按时依规办结,不同意的告知理由; | 乡村建设办公室 | |||
事后监管 | 加强监管,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防止冒领虚领; | 乡村建设办公室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
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2.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3.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4.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5.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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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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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1.业务咨询:轵城镇乡村建设办公室,电话:0391-6086823;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轵城镇党建工作办公室,电话:0391-6089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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