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残疾人联合会-行政确认)
事项编码 41QR990001  职权类别 行政确认
事项名称 残疾人证办理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残疾人联合会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编〔2001〕32号“内设机构”第二条第二项
设定依据 【地方规章】《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细则》(2020年6月22日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豫残联〔2020〕35号联合印发)
第二条 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凭证,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扶助政策的重要依据。残疾评定标准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GB/T26341-2010);
第三条 残疾人证核发工作坚持自愿申领、属地管理和透明公开原则。凡具有我省户籍,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申领残疾人证。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理 镇(街道)残联接到办证申请后,由办证人员对申请人及其照片、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材料进行核对。凡资料不全者,待资料补全后再行受理;对提供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镇(街道)残联
审 查 示范区残联根据残疾标准和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对申请人办证申请、镇(街道)残联的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果、镇(街道)残联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组联部
决 定 对于不符合残疾标准、镇(街道)残联初审意见错误或不明确及其他不符合规定者,予以退回,不予批准。对于符合残疾标准、镇办残联受理、初审意见正确并符合程序规定者,予以批准。在批准机关栏内加盖公章,在持证人像上加盖钢印,并留存一份申请表、资料。 组联部
送 达 镇(街道)残联将残疾人证发放给申请人,并将申请表、评定表、公示结果等相关材料存档、长期保存。 镇(街道)残联
事后监管 残疾人证动态核查机制 组联部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残疾评定弄虚作假的;
2.违规办理残疾人证的;
3.刁难残疾人、故意拖延办理的;
4.泄露残疾人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追责依据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细则》第三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第二行政区三号楼3028室,电话:0391-6633397;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济源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济源示范区纪工委驻审计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716。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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