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复审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坡头镇人民政府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2〕23号四、党政机构及职责(八)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9月26日建设部令162号)第十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济源市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2013〕72号)第一条:“(三)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认定程序按照个人申请,社区受理并初审,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复审,报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备案、统一公示的程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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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理 | 申请人到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中心提交材料;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
审核 | 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
转报 | 审核符合要求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市住房保障部门;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
监管 | 加强对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监督管理;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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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三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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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坡头镇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电话0391-6026121;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坡头镇党建工作办公室,电话:0391-6026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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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