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JC160001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
事项名称 |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生态环境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3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八项、“内设机构”第七项 | ||
设定依据 |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对生产和服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法律】2.《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七条“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将审核结果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行政规章】3.《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组织清洁生产专家或委托相关单位,对以下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 (一)国家考核的规划、行动计划中明确指出需要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企业。 (二)申请各级清洁生产、节能减排等财政资金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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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决 定 | 针对辖区内“双超双有”企业及相关政策要求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企业进行筛选,将筛选出的企业名单报省生态环境局,由省生态环境厅确定年度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 法规与科技标准科 | |||
评 估 | 组成专家组,到企业现场检查、查阅资料,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项目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意见。 | 法规与科技标准科 | |||
验 收 | 组成专家组,到企业现场检查、查阅资料,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意见并出具验收意见。 | 法规与科技标准科 | |||
事后监管 | 对企业持续开展清洁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 法规与科技标准科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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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五条 | ||||
监督方式 | 1.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生态环境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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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