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网络与信息系统未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公安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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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 (一)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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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案 | 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 网技支队 | |||
调查取证 | 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 网技支队 | |||
告知 | 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 网技支队 | |||
决定 |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审批表》,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 济源市公安局 | |||
送达 | 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7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 | 网技支队 | |||
执行 | 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济源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网技支队 | |||
结案 | 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 网技支队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2.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3.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4.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5.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6.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7.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8.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判、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9.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10.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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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 | ||||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公安局网技支队,电话:0391-6855317;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审计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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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对公安机关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公安局或者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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