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给付)
事项编码 00JF240015  职权类别 行政给付
事项名称 牺牲、病故后6个月工资给付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41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八项、“内设机构”第三项
设定依据 【规范性文件】根据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94]财社字第19号文件《关于军队工资制度改革后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和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2004]政干字第286号《军队离休干部遗孀待遇》规定,军队离退休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给其遗属继续发6个月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生前离退休费。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理 一次性告知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移交安置科
审 查 对个人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移交安置科
决 定 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符合条件予以批准的,依程序上报;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理由。 移交安置科
送 达 对审批通过的按规定足额发放离退休费。 移交安置科
事后监管 登记并留存登记档案。 移交安置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移交安置科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第四十六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责令追回。
第四十七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追责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退役军人事务局移交安置科,电话:0391-6969836;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退役军人事务局纪检组,电话:0391-6626968。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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