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生态环境局-行政检查)
事项编码 00JC160004  职权类别 行政检查
事项名称 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情况跟踪检查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生态环境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3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六项,“内设机构”第六项
设定依据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和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行政法规】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检 查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行政审批服务科)、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环境监测与辐射管理科(环境应急管理科)
处 置 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行政审批服务科)、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环境监测与辐射管理科(环境应急管理科)
公 开 依法律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行政审批服务科)、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环境监测与辐射管理科(环境应急管理科)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监督方式 1.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生态环境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927。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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