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JC130004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
事项名称 | 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财政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26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五项、“内设机构”第十二、十五项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根据2014年0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六十五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地方性规章】《河南省财政监督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已经2010年12月17日省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5日起施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被监督对象)涉及的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所实施的监控、稽核、检查、评价和处理等活动。”第十一条:“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财政监督:......(五)政府采购及管理情况;......” 【部门规章】《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已经2012年2月23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五)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财政部指导和协调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并依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对中央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对本级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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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制定方案 | 科学合理制订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内容、实施步骤和检查依据,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自查、专项检查、年度检查等方式。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监督评价局 | |||
书面审查 | 组成检查组,调阅被检查单位政府采购档案资料,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检查执行情况,形成检查工作底稿。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监督评价局 | |||
现场检查 | 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检查组进一步到被检查单位实施现场检查。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监督评价局 | |||
沟通确认 | 与被检查单位就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沟通,并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监督评价局 | |||
督促整改 | 督促有关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及时报送整改报告。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监督评价局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3.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应当及时纠正,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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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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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济源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电话:0391-6639237;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财政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9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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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