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JC130006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
事项名称 | 财政票据监督检查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财政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26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四项、“内设机构”第十五项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0年11月26日第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票据监(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制定方案 | 根据年度财政监督检查计划、财政局安排部署或者局领导批示,科学制定检查方案,下发检查通知。 | 非税收入中心、监督评价局 | |||
现场检查 | 组成检查组,依照相关规定,到被检查单位对财政票据的印制、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制作检查工作底稿,提交财政检查报告。 | 非税收入中心、监督评价局 | |||
问题复核汇总 |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事实、证据、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问题处理建议、加强和改进财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等方面进行复核,并汇总形成总体检查报告提交局长专题会议审议。 | 非税收入中心、监督评价局 | |||
问题处理 | 根据相关规定,对被检查单位违规用票问题分为整改、行政处罚、移送三类进行处理。 | 非税收入中心、监督评价局 | |||
持续监管 | 对整改、处罚及移送问题落实情况进行追踪,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核实,确保问题限期整改纠正到位。 | 非税收入中心、监督评价局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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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第四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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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济源财政金融局非税收入中心,电话:0391-6639819;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财政金融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9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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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