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JC310037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
事项名称 | 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的定期审查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2号第4条、“主要职责”第(十一)项负责统一管理示范区计量工作,第五条、“内设机构”第(十五)项计量科;直属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派出机构:市场监督管理所;济区编〔2020〕16号 济源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设定依据 | 【规章】《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9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132号公布 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使用,计量数据管理以及能源计量工作人员配备和培训等能源计量工作情况开展定期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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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制定方案 | 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特殊时节或企业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年度检查等检查方式。 | 计量科、分局、支队、各所 | |||
现场检查 | 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对违法行为移交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济源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或市场监督管理所处理。 | 计量科、分局、支队、各所 | |||
督促整改 | 督促有关单位对所查处问题限期整改并上报整改情况。逾期不整改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
计量科、分局、支队、各所 | |||
持续监督 | 接到整改报告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 计量科、分局、支队、各所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不依法进行定期审查; 2、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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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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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组,电话:0391-66269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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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